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9 18:12:3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5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
1.犯罪客體不同
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耕地、林地等農用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汔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占耕地、林地等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毀壞的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斥權罪則是情節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斥權的行為,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征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為,或者未按規定朽限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從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碾種行為方式。
3.處罰不同
對二者的處罰雖都采取了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刑罰方法,但前者沒有明確確定能罰金標準;而后者則采取的是倍比罰金制的方式以確定罰金的標準。
(二)本罪與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此三罪相同之處都是與土地資源有關,并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不同之處表現為:
1.侵害的客體不同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客體是對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客觀方面不同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
理法規,濫用職權,通常表現為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或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中關于批準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不正確地行使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職權。
3.主體不同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認定和處罰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