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9 17:09:0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3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本罪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界限
兩罪均屬故意犯罪,同列于一個法條之中,說明了兩罪在侵犯的客體、主體的構成和主觀方面的特征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兩罪仍然存有不同:
(1)犯罪客觀行為方式上的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則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不僅包括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還包括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則僅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2.本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實施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于:
(1)客體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資源的管理活動,其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制度,其犯罪的對象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而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其對象的范圍較本罪的范圍要廣泛得多。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客觀行為方式表現為收購、運輸、出售三種形式。行為人實施其中的任意一種,或是兼施兩種,甚至同時兼施三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而非法經營罪的行為則表現為專營、專賣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和買賣進出口配額許可證或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等等一系列違法經營行為,由于非法經營的內涵較為豐富,非法經營行為的方式也因此而多種多樣。
3.本罪與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區別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進出境的行為。在犯罪對象方面,二者都涉及到對珍貴動物的侵害,但作為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珍貴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也可以是珍貴的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兩罪的主要區別是:(1)侵犯客體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資源的管理活動,其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制度,其犯罪的對象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而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其直接客體反映為國家對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的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而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行為特征則表現為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進出境的行為。
4、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1)達到該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2)非法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1)達到該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2)非法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p#分頁標題#e#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上述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2)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3)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4)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5)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1)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2)非法獲利5萬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1)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2)非法獲利10萬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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