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9 17:10:3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7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條是關于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的規定。
1.本罪與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的界限其區別主要是:
對情節的要求不同。非法捕殺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的,不要求情節嚴重即構成犯罪。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除具備構成要件外,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否則,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罰。
2.本罪與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界限
走私珍攜帶、郵寄的特征是相私珍貴動物貴的非野生動物、珍貴家禁止進出的,都屬于珍貴動物制物及其制品物制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進出境的行為。兩罪的主體和主觀方面意犯罪。在犯罪對象方面,都涉及到對珍貴動物的侵害,走罪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珍貴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也可以是珍兩罪的不同之處在于:
(1)客體要件不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重點保護制度;而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對特定物品的禁止出境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而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則表現為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進出境的行為。
3.偽造特許獵捕證后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定罪
一般情況下,持有特許獵捕證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屬于合法行為,行為人如果不具有合法獵捕資格,而采用仿造、變造等手段獲取特許獵捕證的行為,已經構成本法第280條第1款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如行為人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的,應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罪實行數罪并罰;如行為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構成犯罪的,對行為人應按本法第280條第1款單獨定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1)達到該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2)非法獵捕、殺害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1)達到該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2)非法獵捕、殺害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上述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2)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3)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4)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5)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p#分頁標題#e#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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