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9 17:45:4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采礦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本罪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兩罪的不同主要表現在客觀特征上,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行為;而破壞性采礦罪,則是在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2.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行為,是由于采礦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采礦條件而在未予以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礦產資源開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礦過程時常伴有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非法采礦罪與二罪的不同之處在于:
(1)客體不同。非法采礦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采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行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過程中,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則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從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非法采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國有和集體的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還包括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
(4)主觀要件不同。非法采礦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個別情況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主觀上不排除放任的、間接故意的罪過形式存在。
3、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是本罪的重罪情節。所謂“情節特別嚴重”,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以理解為下列之一情形:(1)非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利用率嚴重降低的;(2)采用不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開采,致使礦產資源損失嚴重的;(3)非法開采,造成珍貴稀有的礦產資源遭到破壞的;(4)非法開采,導致礦山全部或部分毀損,無法恢復開采的;(5)非法開采,造成大量的土地、植被遭到污染破壞,使土地無法復墾利用的;(6)具有其他嚴重破壞情節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p#分頁標題#e#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于多次非法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但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應當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后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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