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罪的三種客觀表現形式
發表時間:2017-11-09 17:46: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采礦罪的三種客觀表現形式,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罪有三種表現形式:
(1)無證采礦,即未經法定程序取得任何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根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不論是國有礦山企業,還是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都必須經審查批準和頒發采礦許可證。根據《礦產資源法>第16條的規定:“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二)前項規定礦區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一、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劃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一、二、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同時,《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采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礦產。對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審查批準、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辦法,個體采礦的管理辦法,由省級權力機關制定。
凡未經過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均視為無證采礦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①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②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③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④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⑤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國有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有計劃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內采礦。如《礦產資源法》第20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凡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采礦的,即為非法采礦。所謂“國家規劃區”,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民經濟建設長期的需要和資源分布情況,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審查、批準,確定列入國家礦產資源開發長期或中期規劃的礦區以及作為老礦區后備資源基地的礦區。所謂“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指以國民經濟來說,經濟價值重大或經濟效益很高,對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性、戰略性有重要影響的礦區。所謂“礦區范圍”,是指礦井(露天采場)設計部門確定并依照法律程序批準的礦井四周邊界的范圍。
(3)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所謂“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是指對國民經濟建設、高科技發展具有特殊重要價值,資源嚴重稀缺,礦產品貴重或者在國際市場上占有明顯優勢等,在一定時期內由
國家依法定程序確定的礦種,如1988年《國務院關于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采的通知》中指出,國務院決定將黃金礦產列為實施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家黃金管理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除黃金之外,還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等等礦種列為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這三種情況只要具備其一,即構成非法采礦行為。但是上述非法采礦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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