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與一般破壞選舉行為的界限
發(fā)表時間:2017-11-08 15:27: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2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選舉罪與一般破壞選舉行為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10章“對破壞選舉的制裁”中規(guī)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1)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2)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3)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上述違法行為,每一種都可以是犯罪行為。因此,應當根據(jù)事實、情節(jié)、后果、危害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情節(jié)惡劣、嚴重的,以破壞選舉罪論處。情節(jié)較輕的,可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分。
如有些地方為圖省事不差額選舉,或者不按時公布選民和候選人名單的,都不構成破壞選舉罪。犯破壞選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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