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與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發(fā)表時間:2017-11-08 15:27: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89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選舉罪與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為人以偽造選舉文件的手段破壞選舉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往往易與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混淆。本法第280條第1款規(guī)定了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其和以偽造選舉文件的手段破壞選舉的主要區(qū)別是:
1.主觀方面不同
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但其犯罪的動機通常是為取得某種利益,或者是為了贏利,有的則是為實施其他犯罪活動做準備等。以偽造選舉文件手段實施破壞選舉罪的行為人則往往具有明確的破壞選舉的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
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對象為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而以偽造選舉文件手段破壞選舉的行為人偽造的只限于選舉文件,這些選舉文件是屬于國家權力機關的公文,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持選舉工作機關制定、發(fā)布的關于選舉工作的文件,不包括其他國家機關以及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發(fā)布的與選舉工作無關的公文、證件等。
3.侵犯的客體不同
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信譽以及國家機關對公文、證件、印章的管理活動。以偽造選舉文件的手段破壞選舉的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則是國家的選舉制度及選民和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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