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和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8 15:28:2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79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選舉罪和妨害公務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觀方面不同
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其中的代表職務,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的人民代表在其所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的職務。只要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代表行使其上述代表職務的,就構成妨害公務罪,并且沒有“情節嚴重的”要件限制。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構成破壞選舉罪的僅限于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侵害代表依法享有的選舉權的情形,不包括對代表依法享有的其他職權的侵害。當然,從廣義上看,侵害代表的選舉權是妨害其公務行為的一種,這里存在著法條競合的關系,相對于妨害代表執行公務的犯罪來說,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破壞選舉罪則屬于特別法。
2.犯罪客觀不同
從犯罪客體上看,妨害代表執行公務的犯罪侵犯的是各級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各種職權,同時也侵害了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制度。破壞選舉罪中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侵害客體僅限于代表的選舉權和國家的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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