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
發表時間:2017-11-08 13:48: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9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希望能幫助大家。
教唆犯罪屬于共同犯罪的范疇,它與傳授犯罪方法罪有許多相似之處,并且在實施的犯罪中兩者還會發生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確區別這兩種犯罪。概括起來,兩者有下列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
教唆犯罪并無特定的和統一的直接客體,具體的教唆行為侵犯的客體,就是所教唆之具體犯罪侵犯的客體。而傳授犯罪方法罪作為獨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統一的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不同
教唆行為的本質是制造犯意,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采取勸誘、挑撥、威脅等手段。而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本質是將犯罪方法傳給他人,為達到這一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傳身教。從犯罪對象上來說,教唆犯的犯罪對象限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對象則無此種限制,無論向何人傳授犯罪方法都構成該罪。
3.主體要件不同
對教唆犯罪而言,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實施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各種罪,才有可能構成教唆犯罪的主體;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不同
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識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與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內容是有意識地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傳授者與被傳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5.在一罪與數罪問題上不同
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對象或不同對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為,教唆人就具備了不同罪的犯罪構成,如教唆了強奸、盜竊、搶劫等犯罪,應認定教唆人構成教唆強奸罪、教唆盜竊罪、教唆搶劫罪等數罪而予以并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則可以同時包括數種犯罪方法的傳授行為,傳授人盡管傳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認定為一罪。
6.犯罪停頓狀態不同
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隨被教唆者的犯罪行為而定,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沒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實施了犯罪方法的傳授,就是犯罪既遂。
7.量刑原則不同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獨立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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