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3:49: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與逃稅罪的界限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或因逃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逃稅的行為。一般而言,它與本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表現、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內容上,都有著很大的區別。但當出現逃稅罪的共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逃稅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稅的職責,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的,應該將其作為逃稅罪的共犯來論處。但如果行為人知道了某人在逃稅,出于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逃稅犯罪行為采取放任的態度,并因此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本罪。
2.如果稅務人員與逃稅、逃避欠稅的犯罪分子相勾結,而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應當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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