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廢物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8 13:51: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廢物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走私固體廢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和環境保護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運輸進境以及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本罪與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是,前者逃避海關監管,后者則不逃避海關監管,前者處罰的是走私行為,后者處罰的是將固體廢物在我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走私固體廢物并在我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的,既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又構成非法必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2.走私廢物罪與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于: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國家海關的監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則是國家的環境保護制度。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后者則不逃避海關監管。
(3)前者屬于行為犯,行為人只要走私廢物就構成犯罪;而后者則是結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4)犯罪對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廢物應當理解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而后者進口的則是國家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如果將這些固體廢物進口作原料,必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3.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7條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的數量,超過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達到了規定的數量標準并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別嚴重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走私廢物罪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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