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實務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3:47: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實務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語言、文字、動作、圖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傳授犯罪方法罪與非罪的界限
應把傳授犯罪方法罪與那些沒有犯罪意圖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過錯等加以區別。例如,講低級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語言與表演動作,寫作或出版低級的作品,屬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傳工作中不慎擴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屬于工作中的缺點錯誤。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職務范圍內講述、剖析犯罪方法,體育工作者向他人傳授健身、防身的武術等,均屬于正常的行為。有些行為要作具體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鑰匙的技術,如出自犯罪意圖,即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如為了謀生就業,則是合法行為。
(二)傳授犯罪方法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1.傳授犯罪方法罪所傳授的對象一般都是已具備某一種或幾種犯罪決意,但實踐中不乏原本發有犯罪意圖或沒有傳授者所傳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圖,由于傳授者的傳授,才得以產生了原來沒有的犯罪決意。這時,行為人的行為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改唆犯罪兩個罪名,這是想象競合犯,只能作為一罪處理,不存在數罪并罰問題。
2.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基于傳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也犯罪的,因前后兩個行為存在著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雖分別有兩個故意、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是實質上的數罪,但是,按照我國刑法里論,這種情況還是當作一罪處理,從一重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人在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后,又與被傳授人一起運用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共同進行犯罪的,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有兩個故意,客觀上又實行了兩個犯罪行為,且這兩個犯罪行為之間不存在牽連關系,侵犯了兩個直接客體,符合兩個犯罪構成,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應該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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