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發(fā)表時間:2017-11-07 16:18:0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7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為都構成犯罪。因此,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是看該挪用公款行為,是否屬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圍。具體來說,是看該行為是否屬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構成犯罪的行為范圍,除此范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視為挪用公款的一般違法行為。下列挪用公款行為屬于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1.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其次,在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法第93條所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范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確認。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于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于公款范圍。這里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于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于數額較大,即1萬元至3萬元范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fā)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并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fā)后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并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
6.對于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命令和規(guī)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并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
總之,在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時,一看該行為是否屬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圍;二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認定
挪用公款罪作為結果犯,同樣存在未遂問題。
根據刑法第23條規(guī)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問題,包括兩種情形:(1)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雖其已著手實施挪用公款犯罪行為,但尚未能將公款挪出。對此,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2)行為人已將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這種挪而未用的行為,實際上已經侵害公款的所有權,因此,應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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