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與其他罪名的區分
發表時間:2017-11-07 16:22: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貪污罪與其他罪名的區分,希望能幫助大家。
【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界限】
侵吞、竊取、騙取是貪污罪的三種基本行為形態,這使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在行為形態上具有相似性。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只有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才能實施;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實施。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行為人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后者則是單純以盜竊、騙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犯罪手段與行為人的職務、職權或地位及其便利條件無關。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是區分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關鍵。
3.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行為同時侵犯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物;而后者則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
【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兩者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財物。其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后者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物;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或者其他單位的公共財產,也包括私營公司、其中既包括國有、集體性質的公司、企業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私人財產。
以上就是關于:貪污罪與其他罪名的區分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