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他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7 16:17:3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挪用公款罪和他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1.侵犯的具體客體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權,侵犯的對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國家財經管理中七種特定款物的專用制度,侵犯的對象限于特定款物。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現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項,并且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要是掌握國家救災、救濟等款物的財會人員或有權調撥特定款物的人員,即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為了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則是為了單位另行使用。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票平賬、銷毀有關賬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4)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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