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分
發表時間:2017-11-07 15:41:0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分,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來破壞生產經營,這時,行為不僅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同寸也觸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這種同時觸犯兩種罪名的行為,一般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這種行為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但是,如果實施上述行為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而不是公共安全時,則按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備、破壞電力設備及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
破壞上述特定對象,往往會直接或者間接地使生產經營遭到破壞,對這種破壞行為三性,主要從犯罪對象和客體上分析,凡破壞生產過程中的上述工具、設備,危害的主}是生產經營的,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凡破壞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設備,危}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別按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電力設備罪和£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性。
三、破壞生產經營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區別這兩種罪,關鍵要查明行為人主觀罪過的內容,首先查明破壞行為是故意實旋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其次查明行為人有無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過失實施破壞行為,給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故意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四、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兩者在行為上有相似之處,因為行為人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毀壞公私財物,盡管如此,兩者仍有本質區別,應當注意區分:(1)主觀的目的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采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破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的目的的手段;而后罪的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2)所侵害的對象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對象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入使用的機器設備、服役期間的耕畜等。而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閑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設備,亦不能成為破壞生產經營罪對象,但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對象。后者還包括生活資料。(3)直接客體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正常活動;而后者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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