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與危害國家安全類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7 15:39:1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妨害公務罪與危害國家安全類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點,如都危害了國家利益,都必然會對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干擾和破壞;在行為方式、行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區別點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
妨害公務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后者則是國家安全。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首先在行為指向上,妨害公務罪的行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個具體的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后者的行為指向則是整個國家政權,就具體的侵害對象而言,通常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妨害公務罪通常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后者則不限于此,以和平演變等方式危害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也構成犯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除外)。最后,從犯罪的危害結果看,妨害公務罪系刑法理論中的抽象危險犯或實害犯,對于后一情形,必須以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達嚴重之程度為必要;后者則系行為犯,即一經實施即達既遂,并不要求發生現實的危害結果,也不需要考察行為是否已引致危害國家安全的危險。
3.犯罪主體不同
從犯罪主體來看,二者雖都可由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但在實踐中'后者的主體特別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竊據國家重要職位,具有較大政治影響力的人;而前者的主體多為普通公民。
4.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
這是二者最本質、最關鍵的區別。妨害公務罪在主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為間接故意,行為人通常有妨害公務執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則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在實踐中,會遇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抗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情形,這是妨害公務罪與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等罪的法規競合犯,對之應按法規競合犯的基本法律適用規則——重法優于輕法,以后者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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