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5:07: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9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的規定,區分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非罪,即與一般違法經營行為的界限,可著重從以下:個方面考察:
1.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如果行為人并未利用職務之便而經營同類營業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如行為人雖;經營了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并獲利巨大,但這一行為與其所任職的職二無關,就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經營的是否為同類營業
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必須是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如果行為人經營的不是同類營業,不構成犯罪。
3.行為人獲取的非法利益是否達到數額巨大
如果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并且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但獲取非法利益未達到數額巨大,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界限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均為直接故意,都有獲取非法利利益,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在本質上有明顯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主體有所不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在公司、企業中工作的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這里的公司、企業,包括不同種類或性質的公司、企業,這里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包括在公司、企業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員;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只限于目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范圍較前者要狹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兩罪在客觀方面雖都有利用職務之便的特征,但獲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觀手段牟所不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且同類的營業,主要通過“競業經營”來獲取非法利益;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則是千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直接“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方式,為他人謀利益而獲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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