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5:05: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4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請客送禮的界限
在認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時,要注意劃清與請客送禮的界限。在現實生活,禮尚往來的請客送禮一般都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且禮品的價值一般較小,行為人沒有明顯的、直接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和目的,這與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行賄行為有本質區別。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一般行賄行為的界限
根據本條的規定,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行賄,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行賄,數額未達到較大的,屬于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一般行賄行為,不能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論處。
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行賄罪的界限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行賄罪有許多相似之處,行為人在主觀特征上均為直接故意,且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客觀特征上行為人均向受賄人實施了給予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但兩罪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體不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主體為商品經濟的經營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賄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其范圍較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主體更廣泛。
(2)行賄的對象不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而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3)侵犯的客體不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職務的廉潔、公正制度,公司、企業的正常業務及管理活動,更為主要的是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而行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制度以及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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