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7 14:54:3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2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除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文物、貴重金屬、核材料、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外,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行為(第153條)。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除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行為。所謂“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是指偷逃關稅及工商稅的數額在5萬元以上。如果行為人多次走私未經處理,必須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計算和處罰。應當注意的是,所謂“多次走私”并不要求每一次走私都要獨立構成犯罪;所謂“未經處理”是指既沒有受過審判機關的刑事處罰,也沒有受過海關或者公安、工商等機關的行政處罰。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刑法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起刑點為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爿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這是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罪的界限。
相對以特定對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穢物品罪等而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行為更為復雜。如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關稅,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變相走私行為,是否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則應認真分析其構成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下列幾個條件的才可能認定為構成其罪:(1)由于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的進口型物、物品;(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準;(3)未補繳應繳稅額;(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稅額達到5萬元以上。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雖然未經海關批準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補繳了關稅的;雖然未補繳關稅但是在海關批準下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的;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準又未補交關稅,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認定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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