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4:56:1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與非罪的界限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與工作過失造成財務會計報告失實行為在客觀上有相同之處,即財務會計報告妻假或者遺漏,但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主觀方面不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故意提亳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見定披露;而后者在主觀上則是行為人由于業務能力、工作經驗和態度等方面的原因,芝其所制作的財務會計報告中有錯算、錯記、漏記等情形,即由工作過失造成財務會計曼告失實的情況,一般來說,這種失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是個別的,在審核中較易發砬,行為人不是有意提供,不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與一般財務報告欺詐行為都有故意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的主觀特征,其區別在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結果犯,即行為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于務會計報告必須造成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結果,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匿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只是有財務會計報告的欺詐行為,而尚未對股東和其他人造成嚴重損害,因此,不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其行為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予上民事、行政處罰。
2、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為了侵占本單位的財產,做假賬,致使財務會計報告虛假或隱晦重要事實。但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與職務侵占罪有本質區別,主要表現為客觀方面不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公司可股東或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做假賬致使財務會計報告失實,為了掩蓋其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此外,在犯罪主體及客體上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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