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4:29:4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9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
單位走私犯罪是單位內部的成員為了單位的利益按單位決策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旨意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走私行為。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中飽私囊;或者不是經過單位決策機構決策或者主要負責人即批準、同意或認可,而是盜用、冒用單位的名義進行走私的,都因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的條件而不能構成單位犯罪,對之,應當按個人即自然人走私論處。
2.走私武器、彈藥罪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其區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客體是國家貿易管理;后罪則是公共安全。
(2)對象不完全相同。走私武器、彈藥罪對象為槍支、彈藥,其中的槍支、彈藥《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口物品表》所規定,未加規定的則不能成為走私武器、彈藥罪對象。其范圍要比后罪的對象即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等規定的槍支、彈藥、爆炸物要小。
(3)客觀方面不同。走私武器、彈藥罪行為旨在強調逃避海關監督,行為人實施攜帶、運輸、郵寄的行為是為了使走私物品進出國(邊)境;而后罪則是在邊境之內的非法運輸、郵寄、儲存等。當然,出于走私目的,進行走私行為,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國(邊)境之內從事一些非法運輸、郵寄、儲存的活動,這時雖然觸犯非法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但屬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手段牽連,應按走私武器、彈藥罪論處。
單位犯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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