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7 14:54: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走私罪之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行為.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走私罪區分的關鍵在于犯罪對象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淫穢物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對象均為特定。隨著實踐的發展,單個走私罪的增加,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將進一步縮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均規定,經許可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時,偷逃應繳稅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本條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既未經許可,又偷逃應繳稅額,同時構成走私廢物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應當按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雖經許可,但超過許可數量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超過部分以未經許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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