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稅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20-11-22 22:32:4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抗稅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抗稅罪與欠稅的區別
欠稅,又稱拖欠稅款,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由于客觀原因超過了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欠稅與抗稅罪主觀上都具有故意性,行為都具有公開性,即欠稅人未繳稅款與抗稅罪的拒不繳納稅款一樣,都是行為人明知沒有繳納稅款,且毫不欺騙或隱瞞,稅務機關也知道其未繳納稅款。兩者的不同點在于:(1)抗稅罪具有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欠稅一般并不具有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繳納或故意暫時拖欠。(2)抗稅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欠稅并不采用暴力威脅方法,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2.抗稅罪與一般拒不繳納稅款行為的界限
兩者區分的關鍵在于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脅的方法。抗稅罪是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而一般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并沒有采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多表現為無視稅收法規,消極地拒不繳納稅款;以各種借口,采取軟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或提供納稅資料;或者因發生納稅爭議而拒不納稅。對于一般的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應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規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論處,而不能以抗稅罪論處。《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7條規定,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兩者的界限在于情節是否輕微。犯罪情節可考慮兩方面內容:一是暴力程度、后果以及威脅的內容;二是拒繳稅款數額大小及抗稅次數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為,未造成比較嚴重后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脅言詞的;或者數額小且是偶爾為之的,可認為屬于情節輕微而不構成犯罪。
3.抗稅罪與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繳錯征稅款的界限
錯征稅款是因稅收人員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稅法等原因搞錯征稅對象、應稅項目和應稅數額等錯誤征稅的行為。如該減免未減免,應少征卻多征以及重復征收等。在該種情況下,如果稅務人員堅持征稅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稅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稅務人員傷害的,可以按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本罪與逃稅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
抗稅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逃稅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
抗稅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逃稅罪則表現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或者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
3.犯罪標準不同
抗稅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就可構成,而逃稅罪必須是逃稅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三)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妨害公務罪與抗稅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的手段,主觀上都出于故意,其不同之處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
妨害公務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抗稅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只有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才可以構成。
2.主觀目的不同
妨害公務罪目的在于使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抗稅罪目的在于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
3.犯罪對象的范圍不同
抗稅罪侵害的對象是執行稅收征管任務的稅務人員;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則是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后者范圍較廣,前者屬于后者的一種。
4.侵犯的客體不同
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抗稅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在實踐中,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征稅的,都應以抗稅罪論處。只有不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征稅,且事先與納稅人無通謀的,才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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