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20-11-22 22:29:2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5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本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
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也可能采取未經批準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方法。兩者的區別在于:
1.侵害的客體不同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同時也侵犯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侵犯的主要是證券市場管理制度。
2.犯罪目的不同
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為目的,從一開始就根本不想償還非法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所騙取的款項,就是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只是其詐騙、攫取公私財產的一種手段和借口。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主觀方面是為了非法募集生產經營資金,并準備按約定給付股息、償還債券本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觀方面不同
集資詐騙罪采取的是隱瞞真實情況、捏造虛假事實的手段,以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名義,欺騙公眾,騙取他人的資金;、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并沒有偽造事實、隱瞞真相,而是不符合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條件而擅自發行,或者雖然符合發行條件,但未經主管部門的批準而發行。
(二)本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界限
1.擅自發行是指未經批準而自作主張發行,既可以是申請了發行而未經批準,也可以是未申請批準就加以發行。申請了發行而未經批準的行為又包括申請在有關主管部門未作出批準前面加以發行和已經作了不批準的決定后仍決意發行。而欺詐發行則是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招募辦法發行的行為,形式上是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程序上似乎合法,只不過是其采取了欺詐手段而欺騙有關主管部門作出批準決定的而已。
2.擅自發行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至于是否具有發行的實質條件,則不作要求。符合發行的實質條件,未經批準而發行也可構成犯罪;不符合發行的實質條件,自然更不能例外。而欺詐發行,則一般是不符合發行的實質條件而發行。
3.擅自發行中既可能以欺詐的行為發行,即通過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亦可以不采取上述的欺詐手段發行。對于擅自發行中又采取了欺詐手段的,則又牽連觸犯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從理論上來講,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但由于兩罪的法定刑完全一樣,考慮到擅自發行中的欺詐發行行為實屬擅自發行的手段牽連行為,對此,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量刑則更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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