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20-11-22 22:26:3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故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都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是由于過失而誤寫、錯填票證有關內容的,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同時行為人雖系有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但其主觀上確實出于自我欣賞、收藏等個人目的,而且客觀上也確實沒有使票證寬通的,可視為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認為構成汜罪。
(二)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匯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歇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證;后者侵犯的是國家對一般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上述金融票證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庫券、政府債券、股票等。
2.兩者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后者把數額較大作為構成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的要件,前者則否。
3.法定刑輕重不同‘
前者為重,后者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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