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認定
發(fā)表時間:2020-11-22 22:26:3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故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都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是由于過失而誤寫、錯填票證有關內容的,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同時行為人雖系有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但其主觀上確實出于自我欣賞、收藏等個人目的,而且客觀上也確實沒有使票證寬通的,可視為本法第13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認為構成汜罪。
(二)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匯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歇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證;后者侵犯的是國家對一般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上述金融票證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庫券、政府債券、股票等。
2.兩者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不同
后者把數(shù)額較大作為構成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的要件,前者則否。
3.法定刑輕重不同‘
前者為重,后者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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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江蘇省律協(xié)會員,南京律師協(xié)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yōu)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xié)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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