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6 16:30:3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5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依本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就不構成本罪。雖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銷售金額又 在5萬元以上的,就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如果既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銷言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不構成犯罪,應給予行政處罰。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兩者之間存在著被包容與包容的關系,屬于法條競合。本罪為被包容法條,為特別法條;后者為包容法條,屬普通法條。為此,本法第149條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不能構成其罪,即雖有生產銷售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旦銷售金額如果達到5萬元以上的,則應依照本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罹定罪處刑。對于既構成本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依照本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重法條優于輕法條的特殊適用原則而按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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