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6 16:32: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本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長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就不構成本罪。另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但銷售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
前者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后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后者犯罪對象的范圍很廣泛。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
前者的犯罪構成要求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而后者則是數額犯,其犯罪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
依本節第149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不構成本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三)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認定本罪要注意其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則是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并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并非直接相連,而是通過消費者購買并使用了所生產、銷售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后才發生危害結果的,生產、銷售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一般相當長的時間;而后罪則是采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直接相連,沒有被害人從中介入這一因素。
3.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質量醮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后罪的客體則是某一單位的生產經營,對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體不僅限于自然人,而且還包括單位;而后罪的主體則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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