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貨幣罪的認定
發(fā)表時間:2017-11-06 16:26:4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貨幣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為行為犯。一般說來,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威本罪,但這并不是說一定就構成犯罪,這是因為任何違法行為包括偽造貨幣的行為只有達到一定危害程度時才能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標準,可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定罪處罰標準予以認定。按照上述規(guī)定,下列偽造貨幣的行為應當依照本條的規(guī)定定罪科刑:第一,偽造貨幣總面額在2千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第二,偽造貨幣幣量200張(枚)以上不滿3千張(枚)的。如果偽造國家貨幣的數(shù)量就總面值而言未達到2千元,且就幣量而言未達到200張(枚),并不具有法定的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則就可以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主體特征(初犯還是常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諸方面全面分析后,要么認定為不構成犯罪,要么認定為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至于外幣,其數(shù)額可以按案發(fā)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一定的人民幣予以計算。
(二)本罪的一罪與數(shù)罪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偽造貨幣犯罪行為后,通常還會繼續(xù)實施其他相關行為,從而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出售或運輸其偽造的貨幣、行為人使用其偽造的貨幣騙購財物、行為人走私其偽造的貨幣等等,其行為分別又觸犯了出售或運輸偽造的貨幣罪、詐騙罪、走私偽造的貨幣罪。對此應定一罪還是定數(shù)罪然后實行數(shù)罪并罰呢?根據(jù)本法第171條第3款之規(guī)定,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出售、運輸?shù)呢泿牛谶@里應是指為偽造者自己所偽造的,即出售或運輸所指向的假幣與偽造的假幣乃是同一宗假幣。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偽造行為與出售或運輸行為才存在著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此時出售或運輸行為乃屬于偽造行為的繼續(xù),是偽造行為的一種后續(xù)行為,這種后續(xù)行為是前行為即偽造貨幣的行為發(fā)展的自然結果。因為偽造者要達到其目的,一般要伴隨著運輸或出售的過程,因此,對這種后續(xù)行為,應被主行為即偽造貨幣的行為所吸收,不再有其獨立的意義,定罪只按偽造貨幣罪進行,在量刑上則作為一個從重情節(jié)予以考慮。如果偽造貨幣或者運輸或者出售的不是自己偽造的那宗貨幣,此時,運輸、出售假幣的行為與偽造貨幣的行為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從而不存在吸收與被吸收關系,對此,應當分別定罪,再實行并罰。
同時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zhèn)纹礈愗泿诺男袨椋勒毡緱l的規(guī)定,以偽造貨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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