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的司法認
發表時間:2017-11-06 15:06: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的司法認,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與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與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對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管理秩序;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行為的對象不同。本罪的行為對象包括爆炸物及其他可用于傷害人身的器械,但不包括危險物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行為對象包括危險物品而不包括爆炸物及其他可用于傷害人身的器械。
(3)行為地點不同。本罪的犯罪行為發生在集會、游行、示威中,相對于一般公共場所具有特殊性;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為可發生在一般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4)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雖為一般主體且不屬于刑法上的身份犯,但是要求必須為集會、游行、示威的參加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且無特殊要求。
(二)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攜帶”本身是持有的一種形式,因此,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的行為也可評價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因此,兩者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方式不同。“攜帶”雖然可以歸屬于“持有、私藏”行為中,但是本罪中的攜帶是一種特殊的持有、私藏方式,其要求攜帶的主體必須是集會、游行、示威的參加者,包括依法配備、配置槍支的人員;攜帶的場所必須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攜帶的時間必須在集會、游行、示威之時,因此,與一般的持有、私藏行為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
(2)違法性前提不同。本罪違反的是國家對集會、游行、示威活動進行管理的法律、法規;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的是槍支管理規定。
(3)行為對象不同。本罪的行為對象可以是槍支、彈藥,也可以是其他可用于傷害他人的器械、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行為對象只能是槍支、彈藥。
二、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行為對象包括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因此,無論行為人是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中的一種,還是同時攜帶幾種,都只構成一罪,而不構成數罪。
行為人先實施非法制造、購買、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盜竊、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然后又非法攜帶因上述犯罪行為而獲取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屬于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活動的,應以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與本罪實行數罪并罰。此外,攜帶槍支、彈藥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如果行為人攜帶的是自己事先非法持有、私藏的槍支、彈藥,也應以本罪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實行數罪并罰。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的司法認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