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實務:遺棄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0:54: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實務:遺棄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遺棄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遺棄罪與虐待罪的界限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從事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和虐待罪都是侵害了家庭成員的合法權利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有諸多相似之處,但兩罪有明顯的區別,兩罪的不同主要表現在:(1)犯罪客體不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而虐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經常或連續折磨、摧殘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行為。(3)犯罪主體不同。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體必須是在一個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成員。(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兩罪在主觀方面雖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內容不同。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為人有意識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摧殘或精神折磨。例如,一老人有三個兒子,本來做父親的是三家輪流吃飯。突然有一天,老二提出來自己家遇到困難不能接待了。老二不接待,老大也不接待,老三也不接待。有一天,他到其中的一個兒子家吃飯,兒子不給他吃,老人求了半天也不行,老人就自己盛了一碗飯,這家兒媳婦看見了,把碗奪下來,把老人推倒在地,還進行辱罵。最后,老人含憤自殺。像這樣的情況,看起來好像也有一點打罵行為,但是,行為人著眼點不在于虐待而在于想擺脫贍養義務。因此,總體看來,這還是一個遺棄行為,而不是虐待。①(5)犯罪侵犯的對象不同。遺棄罪的犯罪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家庭成員中的任何人。
(二)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遺棄罪是妨害家庭的犯罪,在侵犯家庭成員合法權利的過程中,有可能會對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構成侵害,如遺棄嬰兒導致嬰兒死亡的,就同時構成了遺棄罪和故意殺人罪(不作為形式),因此,兩罪很容易混淆,但兩罪有明顯的不同之處:(1)客觀要件不同。遺棄罪在客觀方面一般是將被害人遺棄于能夠獲得救助的場所,如他人家門口、車站、碼頭、街口等。故意殺人罪在客觀方面則是將嬰兒或行動困難的老人放置于不能獲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將嬰兒遺棄在深山內;將神志不清、行動困難的老人遺棄在野獸出沒、人跡罕至的荒野;等等。(2)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從主觀故意上講,遺棄罪是承擔扶養義務的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逃避或向他人轉嫁應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向他人轉嫁本應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遺棄罪;如果行為人企圖以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方式達到殺害嬰兒或神志不清、行動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遺棄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由于本罪是情節犯,要求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因此,不存在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形態。
關于本罪的罪數形態,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實施遺棄行為的過程中,往往伴隨有虐待行為,根據司法實踐,對這種情況可以視作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而不必按數罪并罰處理。但是,如果遺棄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則應按照重罪處理,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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