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實務: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認定
發(fā)表時間:2017-10-23 10:29: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06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實務: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一般來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由于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和侵害的客體上有明顯區(qū)別,所以是容易區(qū)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區(qū)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故意殺人罪。區(qū)分兩者的關鍵在于主觀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實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過程中,過失地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殺死亡的,由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這種情況仍屬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應定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57條第2款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專門規(guī)定了較高的量刑幅度。
但對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自殺的,必須在深入調查基礎上,具體分析。仔細查明“暴力干涉”與“自殺”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暴力不嚴重,由于被干涉者心胸狹隘,一時想不開,感情脆弱,悲觀失望,而輕生自殺的,則不構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量刑幅度判刑。
2.如果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由于其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并且其侵害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性程度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為人就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為公訴案件。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捆綁、吊打、不給吃飯、不給喝水、不讓休息等手段,導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殺,或長期遭受折磨而使身心健康受到摧殘,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果行為人在實施暴力時并沒有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只想讓被害人放棄自由的婚姻,但卻未考慮使用的手段會致使被害人死亡。在此種情形下既要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還要看暴力手段。如果是采用殺傷的工具而不顧被害人死活直接實施這種殺傷行為而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屬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而應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傷害罪,應從主觀方面來區(qū)分。如果行為人出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并過失地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的,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傷或者重傷致死的,則又同時觸犯了故意傷害罪,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包括故意傷害致死)定罪量刑。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強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為人使用暴力將被害人強行奸污的現(xiàn)象。在這種情況下,是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構成強奸罪,應從主觀故意和侵害的客體兩個方面來進行區(qū)分。從主觀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強奸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強行與被害婦女性交。從侵犯的客體來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而強奸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為了達到強行與被害婦女結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強行與被害婦女性交的應定強奸罪。這種行為盡管也侵犯了被害婦女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并且行為人具有明顯的強奸故意。所以,這種行為構成強奸罪,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特殊形態(tài)認定
本罪在本質上屬于舉動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便構成本罪的既遂。但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需要考慮暴力的程度,如果暴力程度輕微,則宜按照一般違法行為處理,不認為是犯罪。
關于罪數(shù)問題,如果行為人以故意重傷或故意殺人的方式實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則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即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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