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實務: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和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0:11: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實務: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和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該規定,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包括秘密竊取、非法購買或采用利誘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也包括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的方式非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此外,構成本罪必須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關于情節嚴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界定:信息登記單位(特別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大量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造成嚴重財產損失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對當事人的信息安全、個人生活和人身安全產生影響的;對國家安全以及社會民生造成影響的或者被用于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等等。當然,應該在不斷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保證本罪的準確適用。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構成本罪又符合其他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擇一重罪論處,而由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屬于處罰較輕的犯罪,往往按其他罪名論處。例如,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可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將該信息泄露給他人,后果嚴重,如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則按受賄罪定罪量刑;如根據受賄數額或其他情節尚不構成受賄罪及其他罪名的,則可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量刑。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非法傳播,侵犯他人名譽的,可按侮辱罪進行處罰。如果明知他人在獲得該信息后用于犯罪活動仍泄露給他人的,可按所實施的其他罪的共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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