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0:22: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罪數形態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248條規定,犯本罪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這里的“致人傷殘、死亡”,是指行為人在虐待被監管人過程中,故意致被監管人重傷、死亡的情形,這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對行為人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不實行數罪并罰。也即只要行為人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導致了被害人的重傷、死亡結果,那么對行為人就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實際上就是虐待被監管人罪的轉化犯問題。當然,對此也有例外:(1)如果虐待行為導致該被監管人無法忍受,最后自殘、自殺進而造成傷殘、死亡結果的,那么對行為人也只定虐待被監管人罪,而不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傷殘、死亡的結果只作為虐待被監管人罪的量刑情節。(2)如果在毆打、體罰虐待行為完成后,行為人又出于泄憤報復、顯示淫威等動機故意殺害被監管人的,由于行為人的行為實際上屬于兩個行為,而且具有不同的故意內容,當然應當以虐待被監管人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
【案例】被告人楊某(29歲),在擔任勞動教養所小隊長期間,于1990年4月20日、21日兩天,與劉某(另案處理)等人帶領一班勞教人員到養雞場雞舍進行勞動。參加勞動教養的肖某,因3月中旬入所時被本班3名勞教人員連續多次殘酷毒打致傷,故勞動中行動緩慢。其他勞教人員認為肖某故意不好好干活,再次對其毒打和體罰。4月21日下午,楊某得知肖某干不了活而被體罰,非但不予制止,還在其他勞教人員毆打肖某時,也用一根木棍照肖某的臀部用力打了兩下。肖某因被數人毒打,昏迷在地,在被送往醫院途中死亡。本案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楊某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本案發生在1997年《刑法》頒布之前,依照當時的《刑法》(即1979年《刑法》)規定,對楊某的確應該以虐待被監管人罪來定罪。如果本案發生在1997年《刑法》頒布之后,根據1997《刑法》第248條“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這一規定,楊某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已經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對此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對楊某進行定罪量刑。如前文所述,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本案中行為人的虐待行為主要是由其不作為的行為造成的,因為楊某作為勞教所的管教人員,負有正當看管被勞教人員、維護勞教秩序的義務,在發生其他勞教人員毆打被害人肖某的時候,身為勞教所小隊長的楊某不但不予制止,反而也打了被害人肖某兩下,這就構成不作為犯罪。但肖某實施的“打了兩下”的行為并不構成本罪的毆打、體罰虐待行為,其不制止其他勞教人員毆打肖某的不作為才是構成犯罪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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