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與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23 09:55:3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暴力取證罪與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暴力取證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暴力取證罪與刑訊逼供罪在客體、主體、行為發生的時空范圍等方面完全相同。但是兩罪也存在一定區別:(1)犯罪對象不同。暴力取證罪的對象是證人;而刑訊逼供罪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2)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暴力取證罪的行為人主觀目的是為了逼取證人的證言;而刑訊逼供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如果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同時具有證人資格,司法工作人員僅僅是為了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他案件的證言而對其實施了暴力行為,那么此時應當以暴力取證罪來定罪。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方面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而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另一方面又將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證人,以暴力行為逼取證言,那么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就既符合刑訊逼供罪的特征,又符合暴力取證罪的特征。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行為人是基于兩種罪過而實施的不同的犯罪行為,此時應當以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罪對行為人數罪并罰。
二、暴力取證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員為了逼取證言,將證人非法關押,在關押期間實施暴力取證,于是又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此時兩罪具有相似性。兩罪的區別在于:(1)犯罪對象不同。暴力取證罪的對象是特定的,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而非法拘禁罪的對象并無特別限制。(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暴力取證罪表現為使用暴力逼取證言的行為;而非法拘禁罪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暴力取證罪中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逼取證言;而非法拘禁罪的主觀方面就是為了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具有逼取證言的目的。(4)犯罪主體不同。暴力取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而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司法工作人員為逼取證言而非法剝奪證人的人身自由的,應當以暴力取證罪一罪來對其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暴力取證罪和非法拘蓉罪來對其數罪并罰,因為此時的非法拘禁行為實際上就是暴力取證的一種手段、一種方式,所以只成立暴力取證罪。如果非司法工作人員將他人的人身自由剝奪并使用暴力逼取證言的,應當視具體情況來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性質。如果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非法拘禁罪來處理;如果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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