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實務:非法搜查罪的認定問題
發表時間:2017-10-23 09:58:4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 刑事辯護律師實務:非法搜查罪的認定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搜查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行為人為了索取債務而捆綁、扣押債務人并進行搜尋、強取財物,在此種情形下,行為人究竟是構成非法搜查罪還是非法拘禁罪就容易混淆。兩罪的區別在于:(1)犯罪的客體不同。非法搜查罪不僅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住宅安寧權;而非法拘禁罪只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不可能侵犯他人的住宅安寧權。(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非法搜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他人的人身或者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行為,在客觀方面重點表現為“搜查”;而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一般是行為人將被害人關押或者限制于一定的場所,不讓其離開,在客觀方面重點表現為“拘禁”。(3)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非法搜查罪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搜查行為,一般是為了尋找某物,搜尋某人,或者是為了獲取案件的證據,重在“搜查”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中行為人拘禁行為本身就是其行為的目的,主觀上就是為了達到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效果,當然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
【案例】被告人馬某、李某合伙做生意,因個體運輸戶周某拖欠其貨款4000多元,多次催要未果,因而對周某不滿。兩被告人經過預謀,決定到周某家拿東西,逼其還錢。2004年1月18日,馬某、李某二人租了1輛面包車,雇用38人,攜帶繩子和門鎖,于次日凌晨竄至周某住處。因周某不在家,馬某、李某要錢不成,便強拿周某家的財物,遭到周妻和妻妹的阻撓,馬某等遂將二人雙手捆住,拿走周家的18英寸彩電2臺、雙卡收音機1臺、雙缸洗衣機1臺以及塑料包、皮箱各2個(內裝衣物和現金1875元),一并搬走放在面包車上。被告人李某用攜帶的鎖將周某家門鎖住,把周妻與妻妹鎖在房內。而后,馬某、李某等將所拿財物拉走,放至李某所開的飯店中。
檢察機關對馬某、李某以非法搜查罪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以非法搜查罪對馬某、李某二人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上訴后,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二上訴人的行為不屬于非法搜查,而是非法拘禁,故撤銷了一審人民法院對馬某、李某的刑事判決,改判二上訴人犯非法拘禁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二被告人行為的定性主要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搜查罪。理由是:二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搜查他人貴重物品以抵債的故意,客觀上糾集數人,雇用車輛,夜闖民宅,并使用暴力捆綁他人,強行拿走他人較為貴重的財物,對住宅實施了非法搜查的行為。這種行為在客觀上已經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和住宅安寧權,符合非法搜查罪的構成特征。
第二種意見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是:二被告人主觀上雖然是為追索債務,但是在客觀上卻采用了糾集數人夜闖民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方式,并且強行拿走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種意見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1)二被告人明知采取捆綁、鎖門的手段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的,但在索債的過程中卻故意實施,把周妻和妻妹的雙手捆住,臨走時還把她們反鎖在房內,剝奪她們的人身自由,其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特征。(2)二被告人雖然捆綁他人并強行拿走財物,但沒有對他人的身體和住宅進行搜查,或者說其非法搜查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均不甚明顯,定非法搜查罪缺乏必要的事實根據。(3)二被告人過去曾多次到周家登門討債,此次到周家開始也是索債,理由是正當的,只是由于債務人不在家,索債不成,才按照預定的計劃強行拿走財物抵債,因而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也顯屬不妥。
二審人民法院的改判是正確的。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非法搜查罪。因為二被告人闖入周某家中是為了索要債務,不具有非法搜查罪中行為人為了尋找某物、某人而進行搜查的動機和目的,行為人所實施的一切行為都是圍繞周某欠的債務進行的,其捆綁周妻與妻妹的行為在客觀上已經剝奪了他人的人身自由,這種捆綁行為又是為了使自己得以順利地以周某的財物來抵債,雖然二被告人強行拿走了周某家的財物,但是卻沒有對周某家進行翻看、檢查等非法搜查的行為,不具備非法搜查罪的客觀方面的特征。所以,二被告人的行為應當構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應確認為非法搜查罪。
二、非法搜查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不是為了搜查而搜查,行為人搜查他人身體時會伴隨有毆打、侮辱等行為。例如,行為人進入他人住宅可能會有搜查財物、掠走他人財物的行為;在搜查中可能還會有毀壞財物或者盜竊的行為;搜查婦女身體時,又可能實施強制猥褻、侮辱行為、強奸行為。行為人非法搜查又劫走財物的,應按照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即按照搶劫罪處罰;非法搜查中盜竊、毀壞財物的,可以按照非法搜查罪與盜竊、毀壞財物犯罪并罰;非法搜查婦女身體又實施強制猥褻、侮辱行為、強奸行為的,可以按照非法搜查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強奸罪等犯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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