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23 09:41: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3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也是一種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因此,與妨害公務罪容易混淆。兩者的界限是:(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以及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而妨害公務罪的客體是國家公務的正常執行。(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本罪的主要表現是聚眾阻礙,至于使用何種方法實施阻礙行為在所不論,只要實施了聚眾行為,阻礙了解救人員的解救工作,就符合構成條件;而妨害公務罪要求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阻礙行為,影響公務的正常執行,如果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不要求以暴力、威脅方法。(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具有特定性,范圍較窄,即必須是負有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妨害公務罪的對象范圍較廣,可以是任何國家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甚至包括依法執行公務的準國家工作人員。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對“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據此,可以確定上述村委會工作人員在從事上述協助政務事務時屬于從事公務的人員,妨害他們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從本質上講,在妨害公務罪中雖然包含著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對象,但相對于妨害公務罪之規定,本條屬于特別法。如果行為人聚眾阻礙這些人員解救的,則應將其分離出來,按照本罪來處理。但是,如果非首要分子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解救的,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4)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聚眾阻礙解救的首要分子,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以妨害公務罪論;妨害公務罪的主體較為普遍,凡行為人實施了妨害公務行為的,原則上都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主體。(5)故意的內容存在差異。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犯罪中,行為人明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在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而故意聚眾阻礙解救工作的實施;在妨害公務罪中,由于妨害公務活動的種類多樣,不要求行為人明知公務的具體內容。
(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與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刑法》第416條第2款規定的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行為。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與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區別在于:(1)犯罪的客體不同。前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以及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后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又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罪表現為聚集眾人實施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后罪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權范圍主管、負責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便利阻礙解救工作。(3)犯罪對象不同。前罪的對象為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后罪的犯罪對象為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4)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犯罪主體是聚眾阻礙解救的首要分子,從本質上看,屬于一般主體。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職責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執行。具體指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婦聯等部門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參與解救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上述人員負有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從人販子、收買人或者綁架人手中解救出來,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職責。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對于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聚眾阻礙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職務的,屬于想象競合犯,對行為人以較重的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一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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