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09:46:0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客觀方面也可能有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包括收買被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但是區分兩罪的關鍵在于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具有出賣婦女、兒童的目的而實施收買行為的,那么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行為人根本就不具有出賣婦女、兒童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的動機實施了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那么就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在收買婦女、兒童時不具有出賣的目的,但是在收買后又產生了出賣該婦女、兒童的目的,進而實施了出賣行為,此時也仍然應該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理,此時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被行為人后來的拐賣行為所吸收。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被收買人對于自己被收買通常采取一定的抗拒措施,收買人為了制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往往會實施一定的行為,或者為了實現自己的收買動機而實施了其他行為,這些行為往往又再次構成了對被害婦女、兒童的犯罪。比如,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之后,又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刑法》第241條第2款),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之后,又采取了非法剝奪、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或者傷害、侮辱等行為(《刑法》第241條第3款),還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對其進行虐待,等等。對此,根據《刑法》第241條第4款的規定,對于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之后又對其進行了強奸(包括奸淫幼女)、非法拘禁、故意傷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為的,應當對這些行為單獨定罪,然后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數罪并罰。比如,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又將其綁架而向其親屬勒索財物,此時就應當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和綁架罪實行數罪并罰。
還有一種情況是,行為人不以出賣為目的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其實施了強奸、非法拘禁、侮辱等行為,而后又將被害人出賣,此時究竟是一罪還是數罪呢?在這種情況下,要區別對待,如果行為人收買被害人后對其實施了非法拘禁、強奸行為,進而又出賣被害人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一罪來認定,因非法拘禁、強奸行為是能夠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包容的,所以此時應當將非法拘禁、強奸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只以拐賣婦女、兒童罪來處理。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其他一些不能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包容的行為,如侮辱、傷害,那么此時就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侮辱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
如果收買人為了達到收買婦女兒童的目的,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拐賣行為,自己卻不親自實施拐騙、綁架等行為,然后自己再將該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收買(不具有再次出賣的目的),此時應當如何確定行為人的罪數和責任?收買人教唆、幫助他人實施拐賣行為,實際上就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同時,行為人又實施了收買的行為,也符合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構成特征,此時是以一罪認定還是以兩罪認定呢?有的觀點認為,此時這種情況屬于牽連犯的形態,應當從一重罪即拐賣婦女、兒童罪從重處罰。①還有的學者贊同實行數罪并罰,認為應當對行為人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實行數罪并罰。②行為人之所以教唆他人進行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是在其主觀上具有收買目的的情況下實施的,其教唆、幫助行為實際上是為了完成其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的,所以前者為手段行為,后者是目的行為,完全符合牽連犯的構成特征,應當以牽連犯的從一重處斷原則來處理,也即以拐賣婦女、兒童罪來處理。
【案例】1991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某省某縣某村以人民幣1800元從人販子張某(在逃)處,將被拐騙的四川籍女青年盧某收買,準備讓盧某做妻子。收買后,李某于次日晚強行與盧某發生性關系,后又多次與盧某發生性關系。案發后,李某的認罪態度較好。
某省某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收買婦女并且強行奸淫,其行為已經構成收買人口罪和強奸婦女罪,應予懲罰。其認罪態度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后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收買人口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在本案中,被告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之后又強行與之發生了性關系,由于其收買婦女并不具有再出賣的目的,所以其行為不僅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本案中之所以認定為收買人口罪是因為當時《刑法》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行為還沒有確立“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而且也構成強奸罪。所以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李某構成收買人口罪與強奸罪,對其數罪并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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