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23 09:50: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觀上有相同之處,如拐賣婦女兒童罪可以以綁架婦女、兒童或偷盜嬰幼兒為手段。兩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本罪屬于單一客體;而綁架罪的客體則是復雜客體。(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限于婦女和兒童;而綁架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人。(3)獲取的利益及方式不同。本罪是將婦女、兒童當成商品出賣,進而獲取錢財;而綁架罪是將婦女兒童作為人質,進而向婦女、兒童的親屬或特定的利害關系人或有關機關勒索錢財或其他利益。(4)主觀目的不同。本罪是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為目的。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在綁架婦女、兒童勒索財物未得逞或者提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滿足之后,又將該婦女、兒童出賣,這種行為屬于另起犯意,由于先前的綁架行為已經既遂,所以此時對行為人就應當以綁架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數罪并罰。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分比較簡單,前者具有出賣婦女、兒童進行牟利的目的,而后者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但是在特定情況下詐騙行為會與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混雜在一起,區分比較困難。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以介紹對象為名,實為詐騙的情形,此時行為人并無實際的出賣婦女的意圖,將他人的錢財騙到手之后即攜款潛逃。由于行為人只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所以此行為構成詐騙罪,而不構成拐賣婦女罪。二是行為人事先與婦女合謀,以婦女作誘餌,由行為人將婦女“賣”給他人為“妻”,當行為人得款后,該婦女乘機逃跑,這種情形俗稱“放飛鴿”,雖然形式上存在著拐賣行為,但是行為人并未真的將該婦女作為商品進行出賣,出賣實際上只是一種合謀詐騙的手段。因此,行為人也不構成拐賣婦女罪,而只成立詐騙罪。
【案例】被告人曾某(男)、李某(女)家住同村,2005年8月,曾某、李某二人一起流竄至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某鄉。他們利用農村大齡青年急于成家的心理,將李某“賣”給村民田某,曾某以李某哥哥的名義,先后收取田某費用近3000元,同年臘月初三,田某宴請鄉親又花去1000余元。2006年元宵佳節之夜,正當全家看電視時,李某假裝上廁所,被翻入院的曾某接走,二人逃回原籍。人民法院認定曾某、李某二人犯詐騙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于:(1)主觀方面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是以出賣為目的;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2)對犯罪的條件要求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窩藏婦女、兒童或偷盜嬰幼兒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而詐騙罪的成立必須具有數額較大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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