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09:40:1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罪數形態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過程中,行為人的阻礙行為的強度較大,使用暴力的情況較為突出,導致該阻礙行為或暴力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對此情況究竟如何處理,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存在著爭論。有學者認為,在一種行為同時觸犯本罪與其他嚴重犯罪而構成的情況下,應依想象數罪以重罪論處的原則來處理。也有學者認為,對行為應當分別定罪,與本罪實行數罪并罰。還有的學者認為,應當區分首要分子與一般的參加者,如果屬于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的內容,對其應以本罪及所犯之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是參加者實施的、超出了策劃內容的,首要分子不負此超出部分的刑事責任,對參加者分別根據其對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按故意或者過失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上,對于行為人基于阻礙故意,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如果行為人是首要分子,則應當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與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是其他參與者,則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與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已被拐騙但尚未被出賣(未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則不構成本罪,而應當以綁架罪或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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