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形式過失致他人重傷行為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22 16:59: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以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形式過失致他人重傷行為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排除犯罪的事由。《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在防衛過當的情形下是可以構成本罪的。具體而言,行為人在面臨侵害時雖然具有正當防衛的意圖,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過失使得該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進而造成了他人重傷的結果。判斷行為人是否屬于防衛過當,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防衛人的身體情況等,如果面對侵害人的侵害,行為人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自己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或者雖然預見到了但是卻輕信能夠避免,此時造成了侵害人重傷結果的,就構成防衛過當。由于防衛過當并非獨立的罪名,此時應當按照過失致人重傷罪來認定。司法實踐中,判斷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關鍵就在于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行為人對此防衛手段的主觀認識以及是否造成了侵害人的重大損害。但是對于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的,行為人就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這是為了更好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需要。
《刑法》第21條第1、2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避險過當行為也可以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區別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的過失致人重傷罪關鍵在于看當時的危險是否緊急、是否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此種避險手段以及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如果行為人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過于自信而輕信能夠避免進而造成了重傷損害,就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司法實踐中,必須要根據行為人避險當時的主客觀情況來進行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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