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22 16:20:3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兩罪有相似之處,即主觀上都是一種過失的心態,在這種心態的支配下都產生了一定的人身傷亡后果。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客觀方面是產生了他人身體健康受到重傷的結果,這種結果不包括他人的死亡,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觀方面是產生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因此,一般從兩罪的客觀方面是能夠將其區分開的。但是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兩罪界限比較模糊的情形,即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導致了他人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此時就發生了重傷結果與死亡結果的接續狀態,究竟是定過失致人重傷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呢?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將此種形態下的犯罪行為定性為過失致人重傷罪(致人死亡),認為對于過失致人重傷,但由于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案件,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致人死亡)。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一種機械主義的做法,是套用了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模式,這種做法不僅于法無據,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構成原理。過失傷害致人死亡實質上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無非是在這種案件中,行為人對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都存在過失。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于過失行為最終引起的結果是重傷還是死亡,“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當直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傷害致死的模式,定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罪”。所以,過失行為最終造成了重傷結果的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最終導致了致人死亡結果的,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理。當然,這里所說的最終導致了致人死亡結果,是針對過失行為與該結果的因果關系鏈條沒有中斷時而言的,如果過失行為導致了他人重傷,但是在搶救過程中由于醫生的致命失誤進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由于此時原有的因果關系被醫生的失誤行為所阻斷,此時就不能僅僅根據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來認定行為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仍然應當認定為因果關系未中斷之前的過失致人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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