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損傷輕微傷鑒定標準
發(fā)表時間:2020-11-27 09:46:4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1次a)身體各部位骨皮質的砍(刺)痕;輕微撕脫性骨折,無功能障礙
對身體各部位骨皮質的砍(刺)痕,要有銳器的砍或刺的事實,沒有這個事實是不能適用本條款的,也就是砍或刺是“因”,留下的“痕”是果,如果只有砍或是刺的經過,但是沒有遺留砍或刺的痕跡的,就不是本條款所指的。同時注意砍或者是刺都是指的銳器,要有軟組織的破裂傷,如果是用鈍器的打擊則不能適用本條款。
輕微撕脫性骨折,無功能障礙。這一點比較明確,但是有無功能障礙有時候不太好判斷,完全依賴傷者的主訴是不可以的,一定要進行必要的主觀檢查或者結合一些客觀檢查,有功能上的輕微障礙就可以適用本條款鑒定。如果鑒定人在檢查中沒有發(fā)現任何功能上的異常時,原則上不能適用本條款。
對于撕脫性骨折的診斷上要嚴格醫(yī)學標準,一定要構成撕脫性骨折的定義,對于骨皮質的一點翹起,就不能認定為撕脫性骨折。
b)面部I o燒燙傷面積10cm2以上;淺no燒gt傷
本條款是面部燒燙傷面積鑒定的專門條款,不適用于軀體上的部位,也不適用于會陰部(外陰部)、手指及足趾等。具體的理解與適用可參考以上相類似條款中的相關內容。
c)頸部Io燒燙傷面積15cm2以上;淺no燒燙傷面積2cm2以上
本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可以參考以上有關燒燙傷條款的相關內容。對于燒燙傷面積的計算、診斷標準等相關內容,也可以參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后面附錄中的相關內容。
對于燒燙后留有瘢痕影響頸部運動活動度的,不適用本條款。
本條款是頸部燒燙傷面積鑒定的專門條款,不適用于軀體上的部位,也不適用于面部、會陰部(外陰部)、手指及足趾等。
d)體表Io燒燙傷面積20cm2以上;淺no燒燙傷面積4cm2以上;深IIo燒燙傷
本條款所規(guī)定的燒燙傷面積是本條款的最低限,達不到此標準不能適用本條款鑒定。
對于燒燙傷的臨床診斷標準可以參考以上章節(jié)中的相關內容。對于面積的計算方法和標準請參考“燒燙傷面積九分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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