頸部損傷輕微傷鑒定標準
發表時間:2020-11-27 11:01:3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4次一、頸部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cm以上
對于本條款的釋義相關內容可以參考輕傷一級“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6cm以上”條款中的相關內容。
如果損傷后經過醫院對創口清創縫合處理的,或者是其他原因沒有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的,原始創口已經成為瘢痕,可以對瘢痕進行鑒定,因為在本條款的附則中明確載明,創傷性瘢痕的長度可以視為創口的長度。
超出頸部范圍的創口不能引用本條款鑒定。因為頸部的創口比較軀干部的創口要求得要嚴,所以不能將軀干部的創口計算在頸部創口以內。如果是較長創口橫跨頸部及軀干部時,也要分別計算,比照本鑒定標準引用比較合適的條款進行鑒定,原則上要達到公平合理及相對科學。
頸部的器官較多,如果損傷到內部器官時,首先要引用器官損傷的鑒定條款。對于刺創所形成的刺人口,如果沒有傷及頸部的大血管及器官時,也可以用刺入口的深度類推為創口的長度鑒定。
二、頸部擦傷面積4cm2以上
本條款中所規定的頸部擦傷面積達到4. cm2以上的即可以適用本條款進行鑒定。在鑒定時一定要與創口相區別,擦傷是不具備創口特征的。也要與頸部的挫傷相鑒別,挫傷的損傷是皮下較重,表皮有時不出血。而擦傷是損傷表皮,表面有出血,傷后可結痂,結痂后可以脫落,一般不會留下瘢痕,但是在傷后短時間內可以留下色素沉著,醫療終結后這種色素沉著也可以消退。
本條款的鑒定原則上不需要在醫療終結后進行。傷后如果擦傷面積達到規定的標準的即可以鑒定。如果鑒定時間可以放長時,也可以經過治療后鑒定,防止傷后的感染及其他的并發癥出現。
如果傷者的頸部受傷中有挫傷又有擦傷的,原則上不能計算在一起,因為鑒定的條件不一樣,擦傷面積要求在4cm2以上,而挫傷面積要求在2cm2以上,因此應先適用挫傷,其次再適用擦傷。
三、頸部挫傷面積2cm2以上
如果頸部挫傷2cm2以上的即可以適用本條款進行鑒定。因為挫傷的特點是皮下損傷重,表皮表現得較輕。挫傷也可以有表皮的滲血,但是一定要符合挫傷的特征。在對挫傷鑒定時,一定要與擦傷相鑒別,因為挫傷與擦傷的鑒定面積不一樣。
如果頸部挫傷傷及頸部的內部器官的,或者出現不同程度功能障礙的,不適用本條款進行鑒定,要用本標準中的專門條款鑒定。
四、頸部劃傷長度5cm以上
本條款中頸部劃傷5cm以上即可以適用本條款進行鑒定。在鑒定時,一定要認真與裂創相鑒別,因為劃傷沒有明顯的創口、創底、創壁、創緣、創角的特征。但是劃傷一定要有出血,出血后要結痂,結痂后脫落,當結痂脫落后短時間內可以有色素沉著。
本條款的鑒定在損傷后可以立即進行,原則上不需要醫療終結后進行。本損傷自然有出血,也要防止傷后感染的并發癥出現,如果傷后有感染出現感染性疤痕時,就不要用本條款鑒定。
在鑒定時一定要與頸部的劃痕相鑒別,劃痕是沒有出血的,只是有一痕跡。只要是有出血的就不能認定為劃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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