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損傷輕傷一級之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發表時間:2017-10-22 15:36: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11次在本條款中規定的標準是上瞼下垂的程度覆蓋瞳孔超過1/2,本條款的損傷原因、機制、臨床表現及體征基本是一樣的,只是覆蓋瞳孔的程度不同[與重傷二級中的是完全覆蓋瞳孔條款規定相比。
上瞼下垂指上瞼的提上瞼肌的功能不全或喪失,如果是上瞼下垂覆蓋瞳孔的一部分,則是功能不全,如果完全覆蓋瞳孔的則是功能喪失。本條款中的情況是指提上瞼肌損傷造成的。
損傷性上瞼下垂的傷者有一種特殊的面容,患者為了克服上眼瞼覆蓋瞳孔,額肌緊縮形成較為突出的較深的橫行皮膚紋,牽拉眉毛向上呈弓形凸起,以此提高上瞼緣位置,或長期仰首視物所形成特殊面容。如果屬于外傷性的,則有明確的外傷史。
在司法鑒定時,一定要與先天性、神經性及病理性的上瞼下垂相區別,在排除疾病性之后才能認定為損傷性。
對于本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可以參考以上5.2面部、耳廓損傷5.2.2重傷二級“ -側上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中的相關內容。本條款規定一側上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人的瞳孔本來就很小,對于遮蓋超過1/2是比較難以掌握的。所以在鑒定檢查時,一定要讓患者眼向前平視,用細目照相的方法將遮蓋超過1/2的瞳孔用照片固定下來,要注意照相時可將兩眼同時眼照在一張照片上。在鑒定時一定要和完全遮蓋瞳孔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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