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損傷輕傷一級之眼瞼缺失
發表時間:2016-04-15 21:10:3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73次
面部、耳廓損傷輕傷一級之眼瞼缺失
眼瞼缺失相當于一側上眼瞼1/4以上本條款的真正含義是:一側眼瞼缺失或是雙側眼瞼缺失,如果是雙側眼瞼缺失的,累計相加相當于一側上瞼1/4以上;如果是一側眼瞼缺失的也要達到1/4以上。
對于本條款的理解與適用上可以參考以上5.2面部、耳廓損傷5.2.2重傷二級“眼瞼缺失相當于一側上眼瞼1/2以上”條款中的相關內容。本條款在引用中比較難以掌握的地方就是眼瞼缺損與傷后的疤痕攣縮如何區別,因為缺失與攣縮是有嚴格區別的。按本條款的原意是損傷時的直接缺失,傷后感染壞死也可能導致間接性缺失,攣縮則是損傷后的感染生成瘢痕攣縮,屬于缺失形成的機制。所以鑒定中較易發生爭議。本條款規定的本意就是對受傷者當時的缺損面積進行測量,不是對瘢痕的測量,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做到。根據本標準附則中的規定原則,瘢痕可以視為傷痕,所以對傷后的萎縮性或攣縮性瘢痕性的缺失,可以進行實際的測量,只要是達到相當于一側上瞼1/4以上的,就可以適用本條款進行類推性鑒定。 在司法實踐中,眼瞼損傷性缺失在傷后是無法進行測量的。在傷后傷者立即到醫院進行治療,鑒定機關是沒有測量的機會的。眼科醫生的主要任務是治療損傷,對眼瞼的缺失大小并不重視,有時就根本不測量,多數情況是估計一下。如果在剛拆線后進行測量也不客觀,因為眼瞼傷后有水腫,也是無法測量的。所以本條款規定的實際上就是對眼瞼外傷愈合后的缺失的測量。
如果當時是傷及的是一只眼瞼,此種情況的可以將另一個健康眼瞼為對照物。如果兩側眼瞼同時受傷時,則失去對照物。此時可以選用健康、同樣體格(眼瞼大小基本相同)的人為對照物。
眼瞼缺失相當于一側上瞼1/4以上,這是最低限標準,上限與重傷二級相接。具體測量法可以用計算機計算,必要時可以請相應學專科醫生協助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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