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取保候審申請的處理
發表時間:2021-03-20 10:27:4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57次原《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司法機關應當如何處理被羈押人和他們親屬的事情。
屬于超期羈押或者發現被羈押人懷孕或者歡迎嚴重疾病的,不給申請人任何答復。直接為被羈押人辦理取保候審。不屬于取保候審條件的,辦案機關不予理睬,也不會給被羈押人和親屬答復。
2013年以后,律師可以作為申請人了,辦案機關應當對申請人作出答復。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告知通知書是表格式的,理由一欄是“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辦案機關同意取保候審的,直接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再另行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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