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對被取保候審人適用禁止性規定應注意哪些問題?
發表時間:2021-03-20 10:32:3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99次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第一、二、三項是可以對被取保候審人適用的禁止性規定,類似于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計二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可以借鑒刑法及相關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于禁止令的規定來把握和運用:
1.要把握針對性,防止濫用。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從事的行為,必須與涉嫌的犯罪行為具有關聯性、針對性,既能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也能防止被取保候審人再次違法犯罪。如可以根據案情,禁止犯罪分子接觸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同案犯及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同時,要盡可能控制禁止從事行為的范圍,避免那種不區分案情,將法律列舉的所有行為都予禁止的做法。
2.運用的時間應與取保候審的時間一致。為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禁止行為的時間應當與取保候審的時間一致,短于取保候審的期限,可能無法發揮禁止的應有作用,過長則顯然多余。
3.有策略性地加強保密工作。在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被禁止的事項時,應強化保密意識,對于被取保候審人不知曉的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要注意保護方式,防止因強調禁止事項而出現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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