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發表時間:2021-09-09 08:01:2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468次***涉嫌詐騙罪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申請人:姬傳生,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系***涉嫌詐騙罪一案的辯護人。
通訊地址:南京市漢中門大街301號國際服務外包大廈01棟A座11樓。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對被羈押于**市***區看守所的涉嫌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并建議辦案機關**區公安分局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申請理由:
犯罪嫌疑人***于2018年2月14日因涉詐騙罪被**市**區人民檢察院批捕,現被羈押于***區看守所。申請人經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認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不必要,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中證實犯罪嫌疑人***構成詐騙罪的客觀證據嚴重不足。
經過會見嫌疑人***,了解到該案①沒有被詐騙的實際受害人,②沒有具體明確的涉案金額,③所謂的由宋明月填寫的空白土地使用權證是24年前已經作廢的無效證書,④沒有詐騙后果。因此沒有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詐騙的確實而充分的證據。僅僅憑該證書指證***有犯罪事實,該證據也屬于間接證據,無法充分證明犯罪事實。
辯護人認為,沒有確鑿而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本案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而充分”的要求。
二、對被告人不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三、嫌疑人***①66歲高齡、②40年來長期服用哮喘病藥物、③左臂2017年7月4日被不明人員打斷造成粉碎性骨折(手術內置鋼釘鋼板需要二次手術)需要持續的功能恢復,看守所的環境對其身體健康會產生不利后果。
故,特此申請檢察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百一十六條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對犯罪嫌疑人***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請求批準為感!
此致
**市***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姬傳生律師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
注:本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分別快遞給檢察院辦公室、承辦檢察官***各一份
姬傳生律師手機:18652978111 15996298111
通訊地址:南京市漢中門大街301號國際服務外包大廈01--A--11樓,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
本文詐騙案件律師辯護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作者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文章網址:http://www.xgbdr.com/qbhs/3306.html,如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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