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發表時間:2021-03-20 10:23:0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145次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保證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及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法律責任,第二款中規定,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對保證人處以罰款的,主要是由于其對被保證人違反取保候審期間規定的行為不報告或者不及時報告。具體的罰款數額應根據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情況而定,但不能低于人民幣一千元。《取保候審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決定應當向保證人宣布,保證人不服的,可以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
由于對保證人的罰款屬于刑事司法行為,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可以申訴。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是由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構成了共同犯罪,或者對被保證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窩藏、包庇,構成了犯罪!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沒有再吸收《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內容,并對第一款的文字作了調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系保證人與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的,或者保證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點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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